长沙市关于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5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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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我市众创空间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 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 号) 和国家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依据《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城市示范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和《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 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提出如下实施细则。

 

一、目标要求

 

在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和宁乡县范围内,由各区县(市) 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建设示范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人才 提供场地和公共服务,搭建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创 业创新服务平台,为其他众创空间建设提供示范。

 

示范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总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包括创意交流区、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洽谈室、会议室和公共网络信息平台等。

 

2.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开放式办公空间,配套建设或有固定合作的孵化器、创业基地等。

 

3.具备创新创业要素。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有密切合作,或设立有创业基金,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资金支持;

 

与高校、科研院所、检验检测平台等科研机构有合作,能够提供科技资源和科技服务。

 

4、有专业的运营团队,具备创业指导能力,有固定运营机构,专职创业辅导人员,提供创业服务,定期开展创业辅导等活动。鼓励引进国内知名优质创业服务机构。

 

5.在经营管理中,坚持公益性质。创意交流区、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等公共服务区域应免费提供给创客群体使用,不收取场地费用和网络服务费用。其他场地设施和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平台应低成本或免费提供创新创业者使用。不得在众创空间内经营高档餐饮、会所等。

 

二、支持措施

 

1.众创空间建设补贴。市财政对示范众创空间给予每家 200万元的一次性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

 

2.众创空间运营补贴。市财政对示范众创空间的服务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和场地租金等连续 3 年给予补贴,标准为按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 10 元/月,补贴面积不超过 10000 平方米。


3.众创空间公共服务补贴。对各示范众创空间开展创业创意比赛、提供创业技能培训、开展创业投资对接配套公共服务,连续 3 年每年给予不超过每家 30 万元补贴。

 

4.众创空间绩效奖励。对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良好、引入优质资源、带动创业创新成效突出的,每年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 奖励。

 

三、申报

 

我市长望浏宁区域内众创空间达到示范标准的,按照要求 提供资料,由所在市县区科技局负责推荐,向市科技局申报示 范众创空间补贴。

 

四、考核

 

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示范众创空间的 建设、运营和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补贴和奖励的 主要依据。

 

考核具体内容包括:

 

1、考核示范众创空间设施、机构完善程度,各类要素是否齐全。

 

2、考核年度内日常管理及服务活动组织等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科技成果交流、创业资源对接、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路演、创业创新比赛等。

 

3、考核创业创新绩效,包括创客活动情况、吸引创业投资金额、创办企业数量、进入孵化器的公司数量等。

 

对年度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示范众创空间,降低或者取消当年补贴和奖励。

 

五、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长沙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

2015 年 12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