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保险理赔大战何时休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9日

来源:中国汽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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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业与维修业围绕事故车的争议接连不断。当车辆发生事故后,维修企业为车主修车,保险公司依照合同为车主办理理赔,两个行业共同承担起事故车的维修保障,但由于双方天然存在博弈,摩擦时有发生,且火药味渐浓。

今年伊始,全国36家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联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致信,反映关于事故车辆保险理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其中提到,保险公司将保险承揽业务推给汽车维修企业,且违规制定了维修收费标准。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将事故车推给资质不够的维修企业,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保险公司强行将劣质配件引入维修行业,造成保险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名誉受损。

近日,一家参与提交意见的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收到建议后,给予“相关来信转给保险业协会单位”的回复。但时至春节前,建议已发出一个月的时间,尚未得到保险业协会等机构的回复。建议似乎就此石沉大海。

修理厂按保单量被分为“三六九等”

事故车保险问题由来已久,但此次36家地方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联合向主管机构提出异议,可见问题已非地方个案,行业矛盾也愈发尖锐。

建议提出,保险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框架内制定机动车保险条款合同。在事故车辆维修的理赔业务中,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以确保维修过程合法、合规。然而,一些保险公司为了降低赔付率,采取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首当其冲是保险公司将保险承揽业务推给汽车维修企业,且违规制定了维修收费标准。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降低人工成本,保险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减少业务员,将业务员的工作转嫁给维修企业。维修企业代替保险公司业务员拉保单,保险公司再根据维修企业的保单量,制定赔付等级。

建议认为,以上做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公民信息保护法》《保险法》《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保险公司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以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稳定。同时,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位广西汽车维修行业从业者表示,在实际操作中上述问题非常突出,每家保险公司都拿返点,同时用霸王条款压制理赔工时、配件价格,很多维修厂都是敢怒不敢言。

浙江法当律师事务所主任何文捍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保险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修理企业不能开展保险业务。许多行为的发生,并不是保险公司违反了哪些法律,而是他们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比如分级制定维修标准。长期以来,没有保险代理资质的维修企业,因为要从保险公司获取事故车维修业务,即便本身不愿意,也只能发动自己的资源,帮助保险公司卖保险。

“现实情况是,修理厂将主要精力花在推销保险上,而保险公司没有将精力放在更好地提供保险服务上,而是放在了修车上,每天研究如何拿捏修理厂。这两种现象都是不务正业,长此以往保险市场和维修市场就会处在混乱状态下,乱象横生。”何文捍直言。

行业潜规则损害多方利益

保险公司将事故车推给资质不够的维修企业,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是建议中强调的另一个问题。

事故车维修要在合法且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以确保维修质量。然而,现实中部分保险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或追求更高的利润,竟然以合作为由将事故车推至无资质或者维修资质不对应的企业进行维修,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行业规定,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云南一位维修企业从业者表示,按理说客户想去哪里修,就去哪里修。正因为保险公司指定维修机构,才出现了权力寻租现象,指定维修单位就是不合理。

建议还提出,保险公司强行将劣质配件引入维修行业,造成保险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名誉受损。

近年来,保险公司为了降本增效,采取了配件直供的方式,原本是为了保护车主的利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保险公司指定维修件货源或者指定用件,诱导被保险人使用非标、拆车件、再制造件等“三无”廉价件,损害了车主的利益,同时给车辆技术复原留下安全隐患。其实合格配件并不仅指原厂件。只要不是“三无”产品和假冒产品,且质量达到原厂装车件标准的配件就在新三包法范围。对于涉及安全的配件,一定要有3C认证。

但是保险公司按“三六九等”对维修企业发放配件管理费,对直供配件把关不严,不仅造成维修企业盈利减少,而且还让部分维修企业陷入法律纠纷之中。对此,上海市一位汽车维修行业从业者直言,保险公司强行供货涉嫌垄断。

泉州市泉港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会长庄海波告诉记者,维修企业把客户的车修好后,有些保险公司拖欠配件管理费或者是仅支付一小部分,给维修企业带来了不小的损失。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例显示,2022年7月27日,赵某驾驶自有车辆与案外人杨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经协商,赵某与保险公司就车辆损失赔偿达成一致。赵某同意将此次事故中的受损车辆,以实物赔付形式进行修复,并同意前往保险公司委托的某修理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赵某称,某修理公司更换汽车配件全部为副厂件,非原厂配件,存在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对此,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某修理公司维修车辆不合格,属于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不到位,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尚未得到反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汽车法律事务部主任杨阳坦言,建议所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过于强势,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亟待整治,应明确相应的规则。同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关注保险公司介入定损是否合理,一些骗保、小病大修的情况仍未得到杜绝。

记者了解到,针对行业面临的问题,36家汽车维修行业协会联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5点建议:

第一,保险行业应参考采用汽配行业和汽修行业的市场价格标准,或依托官方汽配网络平台,同质同价确定理赔件,根据维修企业的备案价格和利用维修行业制定的工时标准运用到理赔标准上,确保事故车辆维修后技术状态符合要求,确保售后服务持续有效。

第二,金融管理部门应会同交通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严密制度和法规,监督管理保险业和维修服务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件标准执行,强化维修市场监管,无证经营与资质不对应的维修经营者不得维修事故车辆。

第三,应建立汽配、维修服务采购系统平台,向被保险人推荐资质对应的维修企业,向维修企业提供优质的汽配供货渠道,构建阳光平等体系,以供被保险人及有资质的维修企业选择参考。建立保险人、被保险人、维修企业协商机制,达到服务优质又能降本增效的效果。

第四,保险公司要做好车辆的现场查勘,明确责任,监督车主、维修企业对受损车辆有无扩大损失,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进行项目确认(受损车辆品质的确认),向车主及维修企业提供优质的供货渠道,供车主及维修企业参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全程做好监督工作。

第五,保险公司应根据自身的服务能力进行业务开展,并注重服务时效(查勘时间、理赔定损时效,结案时效),采用严格的时效考核,能使保险公司良性竞争。

针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是否收到36家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的建议,以及会否与他们进行沟通,进而商讨解决办法以改善现有问题,记者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网邮箱发送了邮件,但该邮件被系统退回。随后,记者又联系了中国保险协会相关工作人员,截至发稿日,未得到回复。